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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新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亮亮与杨文兴、韦国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亮亮,杨文兴,韦国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保字第11号申请人周亮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廖赞斌,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廖文君,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杨文兴,男,汉族被申请人韦国青,住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猫营镇红星村田坝寨组。申请人周亮亮因与被申请人杨文兴、韦国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韦国青名下的车牌号为贵GC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查封价值以3000元为限。申请人周亮亮并为此已提供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亮亮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受理后审判和执行顺利进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韦国青名下的车牌号为贵GC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查封价值以3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伟雄审 判 员  谢运生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