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A李B温某某罗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A,李B,温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0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45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A,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B,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温某某,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女,1969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依据(2013)户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527.43元之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已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527.43元之义务,被执行人温某某已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703.24元之义务,被执行人罗某某已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230.68元之义务,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