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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4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贺夕明与曾永霞、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夕明,曾永霞,张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440-2号申请执行人贺夕明,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曾永霞,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张伟伟,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和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贺夕明与曾永霞、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曾永霞、张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永霞、张伟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永霞、张伟伟存款1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