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唐建伟。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曹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俞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