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唐建伟。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曹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俞洁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