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什邡执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章清追偿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公司,王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什邡执字第40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鹏程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法定代表人:袁国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无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英,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章清,男,汉族,住什邡市蓥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阳区人民法院(2013)旌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章清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章清价值30000元的家庭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