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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同平与林文辉、林清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同平,林文辉,林清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卢同平,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手机号码。被告林文辉,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手机号码。被告林清火,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手机号码。原告卢同平与被告林文辉、林清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同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同平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卢同平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游俊毅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