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同平与林文辉、林清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同平,林文辉,林清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卢同平,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手机号码。被告林文辉,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手机号码。被告林清火,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手机号码。原告卢同平与被告林文辉、林清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同平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同平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卢同平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游俊毅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