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潍坊实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昌邑市昌邑市百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昌邑荣兴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实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昌邑市昌邑市百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昌邑荣兴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156-2号原告潍坊实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贵德。委托代理人于鹏。被告昌邑市昌邑市百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述国。被告昌邑荣兴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振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实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百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昌邑荣兴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实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16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8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曲 杰审 判 员 毕英清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