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何民一初字第1416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