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张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土地储备中心,张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422号原告某某土地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牛某,主任。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张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何 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