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08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德云与被执行人马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德云,马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853-1号申请执行人:章德云,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马和平,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和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元整(¥1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捷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