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红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红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龙,执行董事。被告河南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群,公司经理。被告王红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红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6元,减半收取5128元,保全费3748元,由原告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