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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红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红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龙,执行董事。被告河南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群,公司经理。被告王红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红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6元,减半收取5128元,保全费3748元,由原告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