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帅泳强与劳基荣、吴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泳强,劳基荣,吴凤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88号原告:帅泳强,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劳基荣,男,汉族,1967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吴凤霞,女,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劳基荣,是被告吴凤霞的丈夫。原告帅泳强与被告劳基荣、吴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小间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8日,被告劳基荣向原告借款3860000元用作资金周转,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劳基荣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没有还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凤霞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决: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860000元;2、两被告连带偿还3860000元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两被告在答辩时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没有举证证明本案债务是被告劳基荣的个人债务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劳基荣、吴凤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8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860000元,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予原告帅泳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4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小间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