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大力与贝福明、贝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力,贝福明,贝福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王大力,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赵书梅,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贝福明,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贝福群,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訾海,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力诉被告贝福明、贝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原告王大力负担。审判员 高凤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董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