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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富翔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会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被执行人芜湖富翔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富翔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5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