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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文利;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利。委托代理人陈博,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军。申请执行人李文利与被执行人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军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利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文利与被执行人梁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军以其被本院冻结在邛崃市固驿镇人民政府的宅基地整理项目补偿款清偿本案的执行款及执行费。根据该补偿款的支付政策,现本院已提取了梁军在邛崃市固驿镇人民政府的宅基地整理项目补偿款15200元。经申请执行人李文利同意,现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文利未受偿的9800元予以确认,待邛崃市固驿镇人民政府根据政策支付宅基地整理项目的剩余补偿款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罗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