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书,孟素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张光书,男,生于1972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曲陌乡故城村九区98号,身份证号码:130429197202083699。被告孟素霞,女,生于1970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辛庄堡乡韩庄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00419002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书诉被告孟素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光书负担。审 判 长 豆永周审 判 员 李建林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