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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店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绪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48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绪牛,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永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登县,身份证号:。2012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绪牛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绪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1日15时3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外滩风尚咖啡馆门口,被告人杨绪牛秘密窃取被害人冯某停放于该咖啡馆门口的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依法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70元。现赃物已追归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绪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相关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绪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绪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绪牛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归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绪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水莲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