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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金英与深圳金名苑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66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英,深圳金名苑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英,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101,身份证号码×××0040。委托代理人廖群兴,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金名苑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路金融中心大厦东××楼及地下室,组织机构代码74516891—6。法定代表人丁苏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安娜,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708,身份证号码×××4102,系该××员工。上诉人陈金英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金名苑饮食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名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金英入职金名苑公司,为金名苑公司提供劳动,由金名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陈金英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其在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针对其诉讼请求逐一分析如下:关于陈金英要求金名苑公司支付其2012年7月、8月整月工资3800元及按25%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950元和支付7月、8月国家安置补贴1600元的请求。因原审判决金名苑公司支付其2012年7月、8月整月工资3800元以及25%经济补偿金950元,金名苑公司未提起上诉,视为认可原审判决,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支付7月、8月国家安置补贴1600元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陈金英可另循途径解决,原审不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陈金英要求金名苑公司赔偿因金名苑公司违反劳动法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不准陈金英上班,也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未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直接导致陈金英损失2012年9月、10月、11月、12月共7600元的工资收入的请求,因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陈金英要求金名苑公司支付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0日加班费38752.40元及经济补偿金9688.1元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故陈金英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其在原审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或其单方制作,因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金名苑公司对其提交的证据均不予确认,故无法核实其证据真实性。原审对其证据不予采信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陈金英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本院对其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陈金英要求金名苑公司支付其工龄经济补偿金5700元(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共3年)的请求,因陈金英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系被金名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被迫提出辞职或符合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原审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关于陈金英要求金名苑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继续向陈金英支付2012年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7600元以及将档案返回陈金英的请求,此两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着先裁后审的原则,原审不予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陈金英可另循途径解决。综上,上诉人陈金英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金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