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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吴春梅与左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梅,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001号申请人吴春梅。被申请人左军。申请人吴春梅诉被申请人左军宣告死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吴春梅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春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吴春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