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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辖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州达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横沥新茂电线电缆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达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横沥新茂电线电缆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辖初字第0007号原告苏州达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竹园路99号。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被告东莞横沥新茂电线电缆厂,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工业区。负责人邓锦兴,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达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横沥新茂电线电缆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莞横沥新茂电线电缆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工业区,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东莞横沥新茂电线电缆厂所提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东莞横沥新茂电线电缆厂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东莞横沥新茂电线电缆厂提出管辖异议成立,预交的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被告东莞横沥新茂电线电缆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魏沁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