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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催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泾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彭朝晖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泾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73号申请人泾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81150-8,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谢园西路129-1号。法定代表人彭朝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世祥。申请人泾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2年11月26日签发的编码为103000522159038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城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背书人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泾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泾县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周迪明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