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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福全与王宏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福全,王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卢福全被执行人王宏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17日前按照(2010)新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王宏俊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宏俊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建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