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福全与王宏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福全,王宏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卢福全被执行人王宏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17日前按照(2010)新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王宏俊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宏俊所有的豫A×××××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建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