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本科文化。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苏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玄武区板仓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板仓街102-1号苏果便利店门口,因在非机动车道停车打开左侧前车门时,未注意观察往来车辆,致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柯某某撞上车门倒地受伤。柯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严重颅脑损伤于同年2月18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驾驶证、行驶证、死亡证明、刑事摄影照片、户籍资料、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司法临床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还款计划协议书、关于孙某某交通事故处理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苏A×××××),沿本市玄武区板仓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板仓街102-1号苏果便利店门口,因在非机动车道停车并打开左侧前车门时未注意观察往来车辆,致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柯某某(被害人,女,殁年55岁)撞上孙某某打开的车门后倒地受伤。事发后,孙某某留在现场看护柯某某,并向随后到达的民警如实报告了事故经过。柯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于同年2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柯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2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柯某某的亲属就本案的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及还款计划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本案事实另有有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死亡证明、刑事摄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人王甲、唐某某、王乙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司法临床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关于孙某某交通事故处理证明、还款计划协议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与被害人柯某某的亲属已就本案的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柯某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晓蓓人民陪审员 哈吉三人民陪审员 刘银才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