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锦能与朱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能,朱群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77号原告王锦能。被告朱群江。原告王锦能诉被告朱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锦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端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