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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锦能与朱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能,朱群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77号原告王锦能。被告朱群江。原告王锦能诉被告朱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锦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端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