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俞琴与周春新、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琴,周春新,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324-2号原告:俞琴。被告:周春新。被告: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桂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琴与被告周春新、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琴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3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8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俞琴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俞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