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张仁忠与郝总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忠,郝总,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2210号原告张仁忠,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郝总(曾用名郝明伍),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三组。法定代表人,周国琴,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忠与被告郝总、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忠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仁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仁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勤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