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荣端与翁茂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荣端,翁茂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保字第15-1号申请人李荣端。被申请人翁茂庆。申请人李荣端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现金10万元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翁茂庆名下车牌号为粤B×××××小型汽车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荣端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翁茂庆名下车牌号为粤B×××××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邓绍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