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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磨民初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如皋桃园医院与冒平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桃园医院,冒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658号原告如皋桃园医院。被告冒平。原告如皋桃园医院与被告冒平欠款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如皋桃园医院于2013年8月6日以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冒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皋桃园医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如皋桃园医院撤回对被告冒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如皋桃园医院负担。审 判 员  左建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张昌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