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中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中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XX。女,196X年X月X日出生于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XX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城检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秀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XX在与桂某某同居期间,盗取桂某某的房产证等证件,与卢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卢某某找来一名男子(真实身份不详)冒充桂某某,在桂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4年11月17日将桂某某位于XXX8栋3单元3-2号的房产证以抵押房产证签订借款协议合同之方式,抵押给被害人肖某某,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四万元。2005年2月25日,被告人林XX与桂某某登记结婚。被告人林XX在与桂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盗取桂某某的房产证领证凭条等证件,与覃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由覃某某找来一名男子(真实身份不详)冒充桂某某,在桂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6年1月19日将桂某某位于XXX区18栋1单元1-2号的房产证以抵押房产证签订借款协议合同之方式,抵押给被害人黄某某,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五万五千元。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林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林X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桂某某、余某某、谢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抵押借款协议书、借据、房屋所有权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桂某某与林XX离婚判决书、文件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XX如实供述犯罪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梁广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许兰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