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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林在添与韦永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永佳;林在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容民初字第1739号 原告林在添,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 被告韦永佳,男,成人,汉族,农民,住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在添与被告韦永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在添于2013年8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在添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在添负担。 审判员  梁旺基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韩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