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林在添与韦永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永佳;林在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容民初字第1739号 原告林在添,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 被告韦永佳,男,成人,汉族,农民,住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在添与被告韦永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在添于2013年8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在添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在添负担。 审判员 梁旺基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韩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