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7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白刃诉陈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刃,陈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7134号原告:白刃,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代理人:白宝生(原告之父),男,1939年9月28日出生被告:陈磊,男,1986年7月1日出生。原告白刃与被告陈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成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宝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申明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与被告签订了位于东城区X胡同X号X单元X房屋租赁合同,每月租金为3500元。租赁期限开始时,由于该房屋装修,租金冲抵了装修款,因此,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免租金。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起租,被告共支付了原告租金14000元。此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又将此房转租给中介公司,而剩余的租金,被告以房主的名义由中介公司骗到手后并没有给原告,而自己留下,说是中介公司欠被告的,答应过几天再给原告房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9月30日的租金,被告一拖再拖,至今仍然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租金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号X单元X室出租于被告,租赁期限从2011年11月1日中午12时零分起至2012年10月31日中午12时零分止,为期一年;被告按季度交付租金,每月租金3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第一个季度的租金,以后每月1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下个月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房屋交与被告。因涉案房屋装修,原、被告约定2011年11日1日至2012年3月1日为免租期,2012年3月1日起开始起租,被告支付了至2012年6月30日的租金14000元,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租金。2012年9月8日,被告书写欠条一张,承认其欠原告3个月的租金,于2012年12月25日左右还清。2012年9月低,原告将涉案房屋收回。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欠条上所承认拖欠租金的期间为2012年6月30日至9月30日,被告现尚未支付该笔拖欠租金。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欠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申明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房屋租金的事实清楚,且被告承诺还款的履行期已经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白刃租金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成博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