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威县人。被告刘某,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郭新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