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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常叶萍申请执行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叶萍,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常叶萍,女,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常阳历,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常叶萍之父。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常叶萍人民币3266.2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之妻王某某在信合雨金信用社有存款,本院依法强制划拨其存款(案件款3266.26元、执行费50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2013)临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应依法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刑初字第00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