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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罗永国与深圳市佳思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38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永国,深圳市佳思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永国,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县××子乡峰××号,身份证号码×××1878。委托代理人殷铁军,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佳思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平湖街道鹅××社区××工业××至××层,组织机构代码578825869。委托代理人单梦良,广东振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永国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佳思特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思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罗永国入职佳思特公司,为佳思特公司提供劳动,由佳思特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罗永国的工资标准。罗永国主张其工资标准为试用期间每月3500元,试用期满每月4000元,但罗永国对其主张未能举证证明。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罗永国的每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而罗永国亦确认合同系其本人所签,且罗永国仅在佳思特公司工作一个半月,该期间并未发放工资,无法查明实际履行的工资标准,故本院对罗永国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审相关认定和处理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罗永国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罗永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