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与沈曙东因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38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沈曙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鹏镇,组织机构代码61889468-3。法定代表人罗伟中。委托代理人廖立人,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美卿,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曙东,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安徽省霍邱县××都社区烈士××居民组××号,身份证号码×××0119。委托代理人孟凡,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与上诉人沈曙东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沈曙东入职中海油公司,为中海油公司提供劳动,由中海油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中海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沈曙东未足额发放2012年3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二、中海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沈曙东未足额发放的总经理奖金1900元;三、中海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沈曙东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加班费差额15249元;四、中海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沈曙东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663元;关于中海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沈曙东未足额发放2012年3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的问题。双方在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续签了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重新进行约定,双方约定沈曙东的工作岗位为后勤服务相关工作,工作地点在深圳,工资报酬为每月1500元。故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经查,中海油公司已经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了沈曙东2012年3月的工资1500元,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沈曙东在该月份没有加班的事实,故中海油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发放沈曙东的工资并无不当,沈曙东要求中海油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其在仲裁阶段仅请求2012年3月的工资差额,未请求2012年4月、5月的工资差额,原审予以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2012年4月、5月的工资差额的请求,沈曙东可另循途径解决。关于中海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沈曙东未足额发放的总经理奖金1900元的问题。沈曙东在仲裁阶段请求中海油公司支付2011年度的总经理奖金,但双方均认可中海油公司已发放沈曙东2011年度的绩效奖金2800元。沈曙东现请求的为2012年3月的总经理奖金差额1900元,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着先裁后审的原则,本院在本案不予处理。原审予以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该请求沈曙东可另循途径解决。关于中海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沈曙东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加班费差额15249元的问题。双方曾签订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200元,津贴700元,加班费另计。故应当以该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即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期间,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1900元。在上述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另行签订了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200元,加班费另计。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中海油公司按每月工资1200元(若遇最低工资调整,该金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津贴700元、加班工资600元(实际发放加班工资数额每个月均不同,并未按600元标准)作为考核的标准发放沈曙东的劳动报酬,双方以实际履行的行为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沈曙东对此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认可,应当以该标准即每月1900元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若遇最低工资调整,则每月工资1200元应调整为不低于最低工资)。由于中海油公司在原审主张其提交的证据与沈曙东提交的证据一致,应视为认可沈曙东提交的证据。本院根据沈曙东提交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核算其应得加班工资差额为5200.94元(详见加班工资计算表)。中海油公司应当支付沈曙东加班工资差额为5200.94元,沈曙东相关上诉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海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沈曙东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沈曙东向中海油公司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张系因中海油公司对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不满,自新合同签订后故意不安排其出车,无故克扣2012年3月份工资1300元以及该月份总经理奖金。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双方在2012年3月1日续签了劳动合同,约定沈曙东的工作岗位为后勤服务相关工作,工作地点在深圳,工资报酬为每月1500元。劳动合同是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书面依据,故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沈曙东与中海油公司在前面两份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续签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重新进行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实际履行。由于沈曙东的工作岗位为后勤服务相关工作,中海油公司安排沈曙东进行后勤服务工作,未安排其出车,并不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是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而且中海油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向沈曙东发放工资,且约定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亦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虽在劳动合同约定了考核奖金,但并没有约定考核的细则,中海油公司依据沈曙东在工作表现,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向沈曙东发放奖金,亦无不当。因此,沈曙东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理由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中海油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海油公司已经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沈曙东提供劳动,故原审认定中海油公司未提供工作机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中海油公司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海油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发放沈曙东加班工资的情形,此种情形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沈曙东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中海油公司存在拒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算的。经核算,沈曙东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1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为16259元(3613元*4.5个月)。原审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认定和计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中海油公司应当支付沈曙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59元,沈曙东相关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中海油公司和沈曙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沈曙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59元;四、上诉人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诉人沈曙东加班工资差额5200.94元;五、驳回上诉人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上诉人沈曙东的其他上诉请求。上诉人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中海油深圳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0元,上诉人沈曙东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加班工资统计表年月工资小时休息日休息日换休应计加班工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应发已发欠发标准工资加班天数加班小时小时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天数加班小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加班工资2010年10月1900.0010.922.0016.0016.00349.430.000.00349.430.00349.432011年1月1900.0010.925.0040.0016.0024.00524.141.008.00262.07786.210.00786.212011年2月1900.0010.921.008.008.00174.713.0024.00786.21960.920.00960.922011年3月1900.0010.924.0032.0032.00698.850.000.00698.850.00698.852011年4月2020.0011.614.0032.0032.00742.990.000.00742.990.00742.992011年5月2020.0011.614.0032.0032.00742.990.000.00742.991201.000.002011年6月2020.0011.614.0032.0032.00742.991.008.00278.621021.611347.000.002011年7月2020.0011.616.0048.0048.001114.480.000.001114.481243.000.002011年8月2020.0011.613.0024.0024.000.000.00870.000.002011年9月2020.0011.615.0040.0040.00928.741.008.00278.621207.36995.00212.362011年10月2020.0011.616.0048.008.0040.00928.742.0016.00557.241485.981076.00409.982011年11月2020.0011.615.5044.0044.001021.610.000.001021.611037.000.002011年12月2020.0011.616.0048.0048.001114.480.000.001114.481130.000.002012年1月2020.0011.615.0040.0040.00928.744.0032.001114.482043.221003.001040.222012年2月2200.0012.647.0056.0048.008.00202.300.00202.301113.000.00合计5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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