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雄执字第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洪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胖桂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奎,胖桂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雄执字第09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奎,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胖桂秋,男,成年,北京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雄民初字第0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4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或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胖桂秋以其妻堵丹名义银行存款6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春乐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许焕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