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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91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彭某某,男,生于1983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谊太二〇一三��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富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