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殷某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双方经常不在一起,被告在原告家总共住了一个多月时间,没建立起正常夫妻感情。被告毫无原因于2012年正月21日出走,至今未归,毫无音讯。原告及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被告父母却提出给他们5000至8000元才可将被告叫回来。总之,双方无感情可言,且已分居一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和好无望。请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赔偿因诈婚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殷某某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宋某某当庭出示J610424-2010-004601号结婚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本院认为,此份书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通过庭审,可以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200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同年9月26日登记结婚,10月1日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2年正月21日,在没大的矛盾冲突的情况下,被告离开原告家,原告及家人几经寻找未果。被告父母言明无法联系上被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虽一般,但没有证据证明有大的、原则性矛盾。被告现今下落不明,原告请求离婚,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星审 判 员 赵旭益代理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