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滨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闻雅利与苏妙荣、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雅利,苏妙荣,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436号原告闻雅利。被告苏妙荣。被告陈英。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闻雅利与被告苏妙荣、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闻雅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妙荣、陈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闻雅利诉称:苏妙荣因生意需要,于2011年10月6日向闻雅利借款200,000元;于2011年10月20日再次向闻雅利借款200,000元,共计400,000元。借款到期至今未还。现闻雅利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苏妙荣、陈英归还借款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苏妙荣、陈英承担。为此,闻雅利提供借条二份,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被告苏妙荣、陈英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苏妙荣、陈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闻雅利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本案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10月6日,苏妙荣、陈英向闻雅利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6日至2012年4月6日;2011年10月20日,苏妙荣向闻雅利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5月6日。在第二笔借款中,陈英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另查,苏妙荣和陈英系夫妻关系。另外,闻雅利向浙江法制报社支付了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苏妙荣和陈英系夫妻关系,苏妙荣经手的第二笔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苏妙荣、陈英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闻雅利要求其归还借款4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闻雅利垫付的公告费,系苏妙荣、陈英未到庭所致,故应由其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妙荣、陈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闻雅利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二、被告苏妙荣、陈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闻雅利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被告苏妙荣、陈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