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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张际云与天台县天申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台县天申物流有限公司,张际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台县天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先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际云。委托代理人:尤卫利。上诉人天台县天申物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台县天申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台县天申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台县天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文杰审判员  牟伟玲审判员  王文兴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沈杭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