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民初字第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杜红梅与朱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响民初字第0243号原告杜红梅,退休职工。被告朱士英,居民。原告杜红梅诉被告朱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士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红梅诉称,2010年4月15日,被告朱士英以儿子殷雪承包建设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后原告杜红梅打电话给被告朱士英催促其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搪塞,拒不还款。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朱士英偿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士英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5日,被告朱士英立据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于2012年1月21日立据承诺该款“于2012年2月底还”。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还款承诺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杜红梅要求被告朱士英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士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杜红梅60000元。如被告朱士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朱士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进荣审 判 员 路 艳代理审判员 吴鹏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