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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8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怡乐镇委托代理人肖正全,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怡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元,依法减半收取后,本院决定再减收239.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罗小容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思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