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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梅崽与黄彬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彬,男。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梅崽,女。上诉人黄彬因与被上诉人肖梅崽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彬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雪梅审 判 员  刘向军代理审判员  陈俊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邓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