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刘舜顺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舜顺,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刘舜顺,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延清,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舜顺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凤凰网报道发现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已就张超及其负责的青岛荣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舜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