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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平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高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大显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高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大显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平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高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新木村石葫芦新园工业区30号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54292978.法定代表人刘聪辉。委托代理人邹某峰,广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大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732742296.法定代表人代威。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一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52374.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工商、证券股权、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经查实,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位于广州的上述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刘志勇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