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刑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赵云龙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云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54号罪犯赵云龙,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五台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赵云龙因犯抢劫罪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五月四日以(2010)迎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执行。系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赵云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云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程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