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必文、洪妙婷与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必文,洪妙婷,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1832号原告张必文,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洪妙婷,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翰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长江,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必文、洪妙婷与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必文、洪妙婷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必文、洪妙婷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必文、洪妙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必文、洪妙婷负担。审 判 长 杨国成代理审判员 郑丽容人民陪审员 杨连金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金小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