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磊与门建葵、东营市运祥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门建葵,东营市运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广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17-1号原告王磊。被告门建葵。被告东营市运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码一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广饶支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门建葵、东营市运祥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运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门建葵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门建葵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