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兰正平、任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正平,任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镇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正平,因涉嫌贪污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正平、任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江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正平、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08年镇原县发展和改革局给太平镇丁岘行政村拨付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款608080元,时任丁岘行政村支书的被告人兰正平在负责该项工程的具体实施中隐瞒收入4880元;2、2009年被告人兰正平在负责该行政村体育广场修建时,将体育广场修建费在行政村易地扶贫搬迁专帐中报销核支,后其又自制结算单将该笔修建费在太平镇政府农财中心重复报帐,其将重复报账所得14161元予以侵吞;3、2009年被告人兰正平在负责实施丁岘行政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道路整修铺沙工程时,采用虚列支出、虚假报账等手段侵吞工程款31100元;4、被告人任某某在负责管理行政村经费账务时,将行政村13.5亩集体退耕还林补助款中2006年和2007年两年的补助款4320元未作收入记账,隐瞒后予以侵吞。5、被告人任某某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两次从镇政府领回行政村负责发放的库区移民搬迁补偿款21859元,其将补偿款中的4459元截留后予以侵吞;6、被告人任某某从2011年后季明知其家庭不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仍以其妻子秦某某名义骗领最低生活保障金4008元。破案后,被告人兰正平主动退赔涉案赃款50141元,被告人任某某主动退赔涉案赃款1278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正平、任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太平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采取截留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重复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应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兰正平、任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正平、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兰正平、任某某在2003年7月至2012年5月分别担任镇原县太平镇丁岘行政村党支部书记、计生主任兼文书期间,利用协助太平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便利,采取截留隐瞒收入、虚列支���、重复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被告人兰正平侵吞公款50141元,被告人任某某侵吞公款12787元。1、2008年镇原县发展和改革局给太平镇丁岘行政村拨付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款608080元,被告人兰正平在负责该项工程的具体实施中,隐瞒收入4880元予以侵吞;2、2009年镇原县体育局出资在太平镇各行政村修建体育场,被告人兰正平在负责丁岘行政村体育广场修建时,将体育广场修建费在丁岘行政村易地扶贫搬迁专帐中报销核支,后其又自制结算单将该笔修建费在太平镇政府农财中心重复报帐,侵吞重复报账款14161元;3、2009年被告人兰正平在负责实施丁岘行政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道路整修铺沙工程时,采用虚列支出、虚假报账等手段侵吞工程款31100元;4、被告人任某某在负责管理行政村经费账务时,将行政村13.5亩集体退耕还林补助款中2006年和2007年两年的补助款4320元未作收入记账,隐瞒后予以侵吞。5、被告人任某某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两次从镇政府领回行政村负责发放的库区移民搬迁补偿款21859元,其将补偿款中的4459元截留后予以侵吞;6、2011年丁岘行政村调整低保时,支书兰正平、村主任吴怀银、文书任某某共同商议,在吴怀银、任某某名下造些低保用于行政村日常开支,后任某某以其妻秦某某的名义造了低保,从2011年后季被告人任某某以其妻秦某某名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4008元。破案后,被告人兰正平主动退赔赃款50141元,被告人任某某主动退赔赃款12787元。上述事实,有证人邢某某、答某某、张某某、路某某、南某某证言,书证:镇原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支出报账单、建设银行庆阳分行代发代扣清单、丁岘村异地扶贫搬迁工程收支情况、镇原县民���局镇民发(2011)164号农村低保对象复审工作通知及保障资金分配表、施工收领条据、算账笔录、中共太平镇委员会职务任免通知,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工程合同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正平、任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人员,在协助太平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隐瞒收入、虚列支出、重复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正平、任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与兰正平等商议在任某某之妻名下造低保欲用于行政村日常开支,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4008元,属于违反国家政策的违纪行为,不以贪污论处,其实际贪污数额应为8779元。被告人兰正平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任某某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依法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能归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兰正平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正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任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米忠峰审判员 郝红梅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军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