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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桂月与张文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月,张文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395-1号原告王桂月。委托代理人桑国磊,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月与被告张文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总计3955元,由原告王桂月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